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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球来看,美国、中国和欧盟,是数字技术发展较为迅猛的国家或区域。
[90]后来的判决也大致沿用了这一立场。而二战后颁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für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以下简称为德国基本法)高扬国民主权理念,重构了议会与政府的关系,行政活动的正当性以民主立法为最终旨归,即使重要性理论或功能适当理论等观点对法律保留的具体范围有不同划分,但相较于侵害保留终究是奠基于截然不同的宪法基础。
[83]议会保留强调的是保留对象,只要将应保留的事项范围交由议会决定即可,无论其决定形式是形式法律还是决议。(三)小结基于对双重法律概念的扬弃,全面保留理论从形式和实质两个角度出发,将法律界定为民主立法机构制定的、致力于保护个人领域并限制政府权力的规范。前一情形中相对人甚至享有要求给付的请求权,后一情形中尽管授权不够详尽,但也可以满足法律保留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议会已经通过立法履行了其引导和控制的职责,只是因为具体资助规定非常依赖给付对象的具体情况,议会难以做出一般性的决定。以下分别讨论德国立宪君主制时期与基本法时期的宪法构造,借此理解促使法律保留原则转变的宪法动因。拉班德与耶利内克都是国家法人说的主张者,国家被拟制为一个法人,则类比私法构建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成为可能,这一法规概念界定的议会立法权活动范畴窄于形式法律概念的范畴,预算法因此就属于纯粹的形式法,其制定权限不由议会独享。
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无论采取哪一种立场都无法排除习惯法,而这显然与德国基本法第122条相抵触。实质法律概念承担了划分议会立法权与政府命令支配权的功能,[33]故而其含义依赖特定的历史情境,也依赖论者的国家法学观与政治立场。从次,无论是用户自身还是其虚拟化身,甚至是原生数字人,在创造数字内容之后通过智能合约与其他数字经济主体进行交易,必须要提供对价,因此法律认可的数字货币也就不可或缺。
在这部分,本文将进一步聚焦元宇宙经济系统的运作,说明哪些法律应该是元宇宙有效运作的制度支柱。一方面,工信部等五个中国中央政府的部委在9月8日联合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元宇宙产业的支撑技术、产业应用、规范治理以及软硬件发展给出了指引,并继续把开发建设元宇宙当作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赛道。对于元宇宙的开发建设,我们应有的立场是:扶上马,送一程。因此,本文倡导要研究并建设元宇宙的法律底座。
其部分原因在于,在元宇宙中,虚拟的海陆空空间并不完全是稀缺的东西,因此不太需要法律进行确权。简言之,相对于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其他虚拟空间而言,元宇宙虽然也是数字虚拟的,但它是有实质内涵的社会经济系统。
对于元宇宙和Web3.0建设比较积极的国家,会在不同程度上保护作为一般商品的NFT的财产权利。很显然,所有类型的虚拟世界的形成都需要想象力,人类基于想象力构化种类型的虚拟世界,并通常给予自己想象出来的虚拟世界以某种价值,比如天堂、地狱或者来世。最后,针对数字虚拟空间而言,就虚拟数字空间和现实物理空间权利的潜在冲突问题,可以探索现实世界物理空间权登记的精准化、立体化和数字化。具体来说,可以选择公私合营、中外合资的方式择优选择加密虚拟货币进行小范围试点交易。
该报告以沉浸感为测量指标,提出了元宇宙率的概念。第二个阶段是,随着元宇宙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全球理论与实务界又开始重点讨论元宇宙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该报告认为,元宇宙是要在现实世界之外创造一个想象的世界,这一努力从远古就存在,并且有不同的形式。但另一方面,不少之前曾大张旗鼓布局元宇宙赛道的中国地方政府和各界投资人又悄悄地放下了元宇宙旗帜,其中部分转向ChatGPT这个2023年度新热点。
在《第二人生》中,超过99%的内容都是用户生成的,并且大多是通过创造性、即时互动的团队合作共同完成的。从前后文看,该行动计划提到的完善元宇宙政策法规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元宇宙的风险规制,而不是法律建构。
本文之所以聚焦元宇宙经济系统展开分析,是因为数字虚拟空间的经济开发与建设在全球范围有更大共识,更容易形成全球合作,并建构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在实然层面,把元宇宙中的数字要素赋予法律的意义,还原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人们才可能长期、全面和深度参与元宇宙的活动。
比如,杨爱华认为,神话与哲学关于理想世界的描绘与设想积淀了元宇宙的思想基础。对此,全球理论和实务界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与实践。事实上,如果再分析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更能发现的是反感的态度。但是反过来,无论是何种加密虚拟货币,在当前的数字商品交易支付中也有天然的缺陷:由于缺乏主权大国的背书和有效监管,使用者投机性太强,币值太过于波动,不利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也给持有人变现为现实资产带来不少障碍(当然不排除有人刻意通过加密虚拟货币变现为主权国家法定货币来洗钱)。考虑到区块链在元宇宙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地位,法律也应尽可能保护通过区块链技术制作的NFT产品的财产权利和智能合约的有效性。中国较早系统介绍元宇宙的赵国栋等人则认为,元宇宙经济也有四个要素,分别是数字创造(创造出数字人所需要的产品)、数字资产(对数字人创造的产品确定产权归属)、数字市场(为产品流动建设数字虚拟交易场所并确认交易必须遵循的规则)以及数字货币(用于支付数字产品交易的货币)。
反过来讲,法律通过与技术结合来提升自身建构社会的效能,也正是从法律1.0到法律3.0的演化。正如耶鲁法学院巴尔金教授主张的那样,虚拟世界的用户需要游戏自由、设计自由以及共同设计的自由。
可仅仅两年之后的2023年,元宇宙便快速降温,似乎走到了十字路口。当前法律体系对元宇宙和其他数字空间产业的制约,不只是中国面临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现象。
但在元宇宙经济系统中,虚拟数字人不仅仅是被平台或者用户创造的客体,更应当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也因此应当从市场主体角度去建构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对元宇宙发展至关重要的第四种动力是法律制度。
其次,就保护数字财产和智能合约的合法地位而言,因法理层面并无大的争议,所以可以考虑通过修改或者增补民法典相关条文的方式来进一步加强对数字财产和智能合约的保护。当前各界相对重视元宇宙发展的技术基建,而忽视元宇宙的法律底座建设,这是制约元宇宙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个方向是适度放开对加密虚拟货币的管控,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来推动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合规化。相对于人类历史上第一到第三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与新产业,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特征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与新产业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摘要:观念、技术、资本和法律是推动元宇宙发展的四种重要动力。无论是债券还是证券,在本质上都是法律的建构,对出资人获得未来现金索取权的有力保障。
这个宣言离现实尚远,仅仅是对将来的一种乌托邦式期待。因此,对于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技术和产业开发而言,不仅仅需要技术底座,同样需要法律底座。
如果开发者和投资者的投入不能转化成财产性收入,就可能缺乏继续开发和投资的动机。当前中国法律和监管政策对于元宇宙的建设发展整体上持无感+反感的立场,因此应当改变这种立场,夯实元宇宙开发建设的法律基建,以推动元宇宙的健康有序发展,为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数字化转型竞争提供战略契机。
同时,在规范意义上,只有通过法律赋予虚拟数字人独立自主的地位,去中心化的元宇宙才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中心化的现实社会,成为人们一种可以考虑的替代选择。但是,类似的观念已经在其他的文学作品和哲学著作早已经出现,并且在之后的文艺作品中—比如《头号玩家》—也进一步进化。例子之一是,在2023年上半年审理首例涉及虚拟数字人侵权的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否定了虚拟数字人在中国现有著作权法律框架下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所以,对于虚拟货币,需要制定与时俱进的新货币政策,而不是一概视为洪水猛兽。
要激励更多人进行开发和投资,就不仅要保护他们的投入在元宇宙中转化成财产的可能性,还要使得他们有机会把数字资产变现成真实世界的资产。元宇宙从两年前的暴热到目前的仍有余温,既反映了人们对新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普遍性态度变化趋势,也折射出元宇宙(以及更大范围的所有类型数字虚拟空间)开发与建设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如何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元宇宙和其他类型数字虚拟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如果以元宇宙为关注点的话,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当然,林登实验室发布此宣言时也申明,这既不是企业的服务条款,也不是旗下游戏《第二人生》的行为准则。在传统电子游戏所设定的虚拟世界里,绝大部分(甚至所有)的内容是游戏开发者所创造的,用户只是使用内容,无法创造内容。
再如,季卫东认为,元宇宙的发展动力有三种基本类型:其一,通信技术、数字孪生等硬件方法推动形成了工业元宇宙。事实上,观念、技术和资本对于元宇宙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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